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拧紧安全链条 | 四川未来视讯开展 “厂中厂” 安全隐患专项排查

关键词标签: —发布时间:2026-07-13 09:18:42  —作者:四川未来视讯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聚焦厂中厂

排查保安全

前言

近日,接相关单位工作通知,四川未来视讯迅速部署、积极响应,针对辖区内 “厂中厂” 重点点位,协助相关单位开展专项安全生产检查,精准排查各类安全隐患,抓实隐患整治工作,全方位筑牢厂区安全生产防线。

01

何为“厂中厂”


“厂中厂” 也被称为 “一厂多租”,是工业生产中典型的园中园经营模式,指主体厂区将自有厂房、车间分割、转租,引入两家及以上小微企业、个体作坊独立生产经营,涵盖五金加工、服装缝纫、仓储物流、小型组装等多种业态。该模式可帮助企业盘活闲置场地、降低运营成本,也为小微商户提供低成本生产场地,但多数企业存在 “出租即免责” 的认知误区,安全权责划分模糊,叠加业态混杂、管理分散的特点,极易滋生各类安全隐患。



02

安全风险



安全权责混乱

管理出现真空


出租方与承租方安全职责划分不清晰,普遍存在互相推诿、疏于管理的问题。部分厂区只注重场地租赁收益,忽视整体安全管控,小微企业自主管理能力薄弱,导致厂区安全管理无人统筹、无人落实。


作业现场杂乱

风险叠加升级


厂区内多家商户混合经营,五金加工、仓储堆放、组装作业等不同业态混杂共存。部分商户私自分割改造车间、挤占消防通道、违规堆放物料,作业间距不足,多种安全风险交织叠加,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消防隐患突出

防护能力薄弱


多数厂中厂存在消防设施不足、过期失效、未定期维保等问题。同时普遍存在私拉乱接电线、设备超负荷运行、易燃易爆物品随意堆放等违规行为,一旦发生火情,极易快速蔓延,且疏散、扑救难度极大。


人员素养不足

安全意识薄弱


入驻小微企业员工流动性大,大多未接受系统的安全培训,安全意识淡薄,存在无证上岗、违规操作等问题,不熟悉厂区安全规范和应急处置流程,尤其是在特殊作业、交叉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环节中,更容易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体系缺失

处置能力不足


多商户共用同一厂区,无统一的应急预案和联动机制,从未开展联合应急演练。遇到火灾、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时,人员疏散混乱、应急处置不当,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

03

事故警示



01

2022 年 11 月 21 日,河南省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厂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经查,事故核心原因为作业人员无证违规开展电焊作业,高温焊渣不慎引燃仓库内堆放的纸箱、聚氨酯泡沫填缝剂等易燃易爆物品。加之现场消防设施缺失失效、安全管理混乱、人员疏散不及时,火势快速蔓延失控,最终造成42 人遇难、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超亿元的惨痛后果,也是典型的厂中厂、仓储混用业态安全事故。

02

2023 年 4 月 17 日,浙江武义伟嘉利工贸厂房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 1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超 2800 万元。涉事厂房为典型的厂中厂模式,作业人员违规电焊,焊渣引燃现场未封闭存放的易燃涂料。同时厂区存在违建改造、消防不达标、疏散条件差、安全培训缺失等问题,导致火势迅速蔓延、事故扩大,相关责任人被严肃追责问责。


04

闭环治理



检查人员深入厂区各作业区域开展全方位隐患排查,重点核查消防器材完好及维保情况、货物堆放防火合规性,排查电气线路私拉乱接、老化过载等隐患,严查疏散通道畅通情况,并核验安全管理制度、巡查台账及应急预案是否规范完善。

01

强化日常隐患巡查清零

常态化开展全域安全巡检,重点严查违规动火作业、消防通道堵塞、易燃易爆物料乱堆乱放等高频隐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实现隐患动态清零,从源头杜绝安全风险。

02

抓实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岗位操作规范专项培训,常态化组织应急疏散、初期火灾扑救实战演练,全面提升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与应急处置能力,杜绝人为操作隐患。

03

健全厂中厂统一管理机制

针对多主体、混业态经营特点,建立标准化安全管理制度,清晰划分出租方与承租方安全权责,搭建多方应急联动机制,彻底消除安全管理盲区与监管漏洞。

04

定期核查承租方安全生产资质

核查相关承租方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安全管理人员持证、特种设备、安全制度、消防设施配置等全套资料,形成资质核查记录。建立承租单位资质动态更新机制,定期复核,变更经营、分包时即时复核,更新台账。

05

压实双方主体安全责任

明确安全生产为租赁双方共同责任,督促各经营主体摒弃侥幸心理,常态化落实各项安全管控措施,牢牢守住厂区安全生产底线。

相关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3年4月14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公布,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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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